異議人: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云南畢成廚房設備有限公司
異議人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云南畢成廚房設備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標公告》第41887407號“CB”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CB”指定使用于第6類“建筑用金屬附件;金屬建筑材料”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188969號“圖形”、第6842439號“寶鋼B及圖”商標核定使用于第6類“未加工普通金屬;半加工的普通金屬”等商品上。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171126號“寶鋼及圖”商標核定使用于第6類“未加工普通金屬;半加工的普通金屬”等商品上。雙方商標的文字構成及整體外觀有一定區別,未構成近似,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雖然異議人在先注冊并使用于“鑄鋼”商品上的“寶鋼”商標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雙方商標區別明顯,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應不會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也不會對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摹仿其商標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41887407號“CB”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