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商標,如果只是順序不同,字相同,那大概率是會因為構成近似商標而被駁回的。除了極個別情況,比如兩個字順序顛倒后含義不同(比如“上海”和“海上”兩個詞的含義有區(qū)別,當然,現(xiàn)在行政地名也無法做為商標名稱來注冊了)、比如經(jīng)過大量使用,商標已經(jīng)有了較高的知名度。
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申請人:深圳市愛德旺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54106194號“羽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29729585號“柳羽”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品牌形象、含義等方面不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人已經(jīng)注冊了多個“羽柳”商標,且獲得了版權登記。故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商標注冊資料及版權登記資料作為主要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構成相同且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性,二者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尋找贊助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尋找贊助等服務在服務對象、服務內(nèi)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不同,且申請商標是否獲得版權登記與申請商標應否獲準注冊無必然聯(lián)系。申請人未提交使用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故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應予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標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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